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死者近亲属关于死者骨灰归属和安置纠纷的案例。9月9日,南都记者获悉,原告许乙要求其父许甲的再婚对象陈某返还其父骨灰。陈某认为许乙并未应其要求在许甲火葬后领取骨灰,在陈某将其父安葬后要求打开墓穴返还骨灰,有悖公序良俗。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不支持原告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显示,原告许乙为许甲的女儿,许甲与案外人彭某离婚后与被告陈某再婚。2022年9月5日许甲死亡,被告陈某将许甲的骨灰埋在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许乙认为骨灰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理应由近亲属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其作为许甲的女儿有权利安置父亲的骨灰,现被告陈某未与其协商侵犯其一般人格权,故要求被告陈某返还许甲的骨灰。
被告陈某辩称,2000年左右,其与许甲因同事关系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一直共同生活互相照顾,此后双方结婚。安葬于东台市系许甲生前遗愿,亦是被告陈某与许甲的共同意愿。被告陈某系许甲的妻子,两人感情良好;相反,原告许乙与许甲多年不来往,许甲生病住院许乙也未曾看望,火葬后被告陈某要求许乙领取骨灰,许乙借故未领,落葬也通知了原告许乙,其并未提出异议,现要求打开墓穴返还骨灰,有悖公序良俗。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许乙要求被告陈某返还许甲的骨灰之诉情,不予支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叶兰称,骨灰安置应综合情感道德因素、结合人格利益的属性、顺应公序良俗的要求。
据法院披露,该案关于许甲骨灰安葬问题如何认定的裁判思路有三点,包括应当尊重死者的生前明示或可得知的意思表示;应综合考量该亲属与死者的关系密切程度、承担日常生活照料、物质经济帮助、精神情感慰藉、丧事善后处理等情况确定骨灰安葬权利的行使主体;骨灰安葬地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郑欣蔚